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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犯罪 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作者:赵琳  发布时间:2024-03-13 17:09: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戴河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缓刑及其支付土地复垦费,对拒不认罪的夏某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卢龙县木井镇非法在村民承包地上采挖山皮土售卖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土地和环境的破坏。201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夏某某和顾某某分别从卢龙县木井镇康各庄村村民手中租用土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山皮土对外销售。经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现场取样并送检,认定所采矿物为“新太古代片麻状二长花岗岩”,为非金属矿产资源。经鉴定,夏某某采挖山皮土矿料交易金额约458万元(不含运费),顾某某交易金额约65万元(不含运费)。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北戴河区法院审理,北戴河区检察院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矿产资源的鉴定和采样过程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采挖出售的是山皮土,不能等同于“花岗岩”矿产资源。因涉案“山皮土”均已销售,地质部门对采挖点现存物品进行了采样和鉴定。为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北戴河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采样过程和山皮土成分进行了说明,证明花岗岩经风化后的风化物为砂,成分一致,本案送检样品的碱活性符合建设用砂的标准,属于矿产资源。同时法院与检察院多次到现场查看采挖的土质和地貌破坏情况,督促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并履行支付复垦费的义务。因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我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夏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非法采矿近年来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特点,犯罪隐蔽性更强。本案中被告人从土地承包人手中“买来”土地采挖售卖,虽看上去卖的是“土”,但实质上是盗取了国家的矿产资源,破坏了土地和生态环境,还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本案中被告人盗采的地块被多人多年连续采挖,被告人明知其他采挖人也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为了获取巨大利润,依然铤而走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审判对当地采挖“山皮土”的行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下一步,北戴河区法院将与北戴河检察院共同继续关注该地块的生态恢复情况,为我市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北戴河区法院 赵琳供稿)


 
责任编辑:靳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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